杏彩体育注册合肥市轨道交通1、2号线站内便民服务空间(辅助行业1标)租赁

  关于杏彩     |      2024-03-29 12:28:29

  杏彩体育注册合肥市轨道交通1、2号线站内便民服务空间(辅助行业1标)租赁出租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2.承租人使用上述标的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1.租金每年支付一次,第一、二年为成交金额,自第三年起,每年租金均在前一年基础上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出租方缴付第一年租金,每年租期届满前60日,预付下年度租金。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90日历天。

  2.履约保证金为实际首年前六个月租金总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可通过银行履约保函(按合同附件四格式要求)或银行转账形式提供),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截至公告发布日前两年内,意向承租人未与出租方存在合同违约情况(包括法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1.标的以现状移交为准,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租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最大荷载、配电、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移交面积为准。标的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车站公共区域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出租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期内,出租标的必须由承租人直接经营,经营范围须按照出租方要求,不可违规经营,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对该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任何形式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不得将该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否则出租方有权责令承租人停业整改,若承租人未按出租方要求及时整改的,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便民服务空间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日常维修工作(含对便民服务空间内部墙体屋面及管道渗漏破损等维修),出租方给予协助配合。

  5.租赁期内,承租人承担租赁便民服务空间发生的电、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日常维修等相关费用。站内所有便民服务空间无上、下水管道,同时也禁止承租人增设上、下水管道。

  6.租赁期内,承租人对便民服务空间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报出租方备案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建筑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出租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便民服务空间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便民服务空间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如需增加电容量,改造用电线路,须书面申请,经出租方同意,承租人可施工,并承担全部责任与费用。

  7.承租人在装修过程中,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消防要求,自行办理消防报验,出租方将对承租人方使用产品进行检查和抽查,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要及时落实整改,杜绝采购无证或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商品,一经发现须及时整治。如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终止合同。

  8.本项目出租方仅基于现有条件提供便民服务空间场地,剩余一切设施需要安装或更换的(如内部装修、玻璃隔断、卷帘门、配电箱、灯具插座等),由承租人向出租方申报,取得书面同意后自行安装或更换,费用自理。

  10.各便民服务空间内部由承租人自行安装独立电表,以计量营业用电指数,电表要确保质量须为供电部门指定产品并提供相关合格证书,费用自理。

  11.本项目出租方仅提供便民服务空间场地,承租人自行办理消防报验、审批,工商、卫生等所有相关手续,费用自理,出租方协助配合。

  12.承租人在完成开业准备工作后,如需消防部门验收审批的,由承租人自行办理,若最终因消防部门要求取消商业的,承租人可办理退租手续,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经营过程中禁止现场加工、禁烟雾、禁明火及一切可能触发消防报警系统的行为,未经出租方同意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出售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法律禁止的产品。

  14.便民服务空间位置、数量、接入条件、交付时间最终以出租方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准,出租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场地个数发生变化的,按承租人报价进行租金调整。(结算依据:删减的场地结算价格=中标年租金×删减站点对应的场地年租金底价/标的年租金底价)。

  15.本项目出租方仅提供现有网络接口,承租人自行向网络运营商报装并缴纳费用,站内便民服务空间具体位置见图纸中红色标识部分。

  16.鉴于轨道交通经营环境的特殊性,出租方有权根据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需要或政府相关部门条令、政策等因素调整轨道交通运营时间,个别站点须关闭或停运等导致承租人不能正常经营,承租人须无条件服从,出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费用调整按第14条执行。

  17.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多退少补。

  1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1.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出租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承租人某项资格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承租人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承租人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意向承租人的澄清、说明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承租人不得主动要求澄清、说明。

  2.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承租人不得离开资格审查材料递交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资格审查委员会随时可能要求意向承租人进行澄清说明。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承租人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承租人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承租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人,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承租人。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承租人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承租人中无优先权人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承租人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承租人)

  意向承租人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82),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承租人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

  4.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本租赁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6.根据直营网点清单顺序依次提供各直营网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影印件以及各直营网点的租赁合同。

  注:1.直营是指,网点由意向承租人或其分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开立,其中为全资子公司的,还应提供股权关系证明;

  (二)报价单(报价单需按《租赁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附件8),报价单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单独封装。

  1.数量:意向承租人须提交一式三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4.标记:包装上标注“合肥市轨道交通1、2号线站内便民服务空间(辅助行业1标)租赁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4.标记:包装上标注“合肥市轨道交通1、2号线站内便民服务空间(辅助行业1标)租赁项目报价单”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承租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签署或标记,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承担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无效。

  1送达时间:北京时间2020年12月2日09:30--10:0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

  2.送达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6号开标室。

  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封装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

  意向承租人在递交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后,可在规定送达截止前以书面形式撤回。在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后,意向承租人不得再要求撤回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人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承租人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房屋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人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出租方指定的账户。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出租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联系人:李工,联系电线(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注册于(公司住所)的(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合肥市轨道交通1、2号线站内便民服务空间(辅助行业1标)租赁项目(项目编号:2020BFFCJ00643)的意向承租人资格审查、竞价、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2号线站内便民服务空间(辅助行业1标)租赁项目(项目编号:2020BFFCJ00643)项目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已于年月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合肥市轨道交通1、2号线站内便民服务空间(辅助行业1标)租赁项目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并遵循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2.

  我方保证:我方为参与本项目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4.

  我方承诺,完全知晓并接受租赁公告及所附房屋租赁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如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5.

  我方承诺,截至公告发布日前两年内,我方未与出租方存在合同违约情况(包括法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6.

  我方承诺,截至资格审查日,我方提供的网点均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如有虚假,我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特此承诺。

  注:直营网点列表清单中直营网点名称须与意向承租人提供的直营网点材料一致,否则可能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

  月日至年月日,(以甲方移交标的物之日起满日历天(该期间为免租金装修期)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租期),商业场地装修完成后开业前乙方须向甲方提出开业申请,甲方同意后方可营业。如甲方认为乙方不具备开业条件,乙方应在10日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向甲方提出开业申请,租金仍正常缴纳。甲方有权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交付日期,甲方调整交付日期不构成违约,租金不变。第4条费用及支付方法

  乙方须接受甲方和/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的统一管理,商业场地位置、数量、接入条件、交付时间最终以甲方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准。商业场地个数发生变化的,按乙方报价进行租金调整

  标的年租金底价)。4.3鉴于轨道交通经营环境的特殊性,甲方有权根据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需要或政府相关部门条令、政策等因素调整轨道交通运营时间,个别站点须关闭或停运等导致乙方不能正常经营,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费用调整按第4.2条执行。

  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4.5租金采取“先付后用”原则,每计费周期按年计算。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5

  元(大写)。乙方须在第二个计费周期前60日预付第二合同年租金,甲方出具相应的票据;后期的租金支付方式,以此类推。4.6商业场地的电为有偿使用,甲方代收代缴。乙方自行承担商业场地内的用电费用,且须安装有独立的电表,安装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电费按抄表数参照甲方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收取。

  租赁期内,通信、网络系统由乙方自行向网络运营商报装并缴纳费用。4.8双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应当缴纳的税费,根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7日内尚未办妥收场地手续,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商业场地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租金等所有已交费用。5.2

  乙方应自甲方将场地交付乙方后尽快实施开业准备工作,装修完成后乙方须向甲方提出开业申请,甲方同意后方可营业。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消防要求,乙方自行办理消防报验、审批等所有相关手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协助配合。装修完成后未通过消防审批擅自开业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在装饰装修前(包括再次装修)向甲方提交详细的设计施工计划、杏彩注册说明、图纸和效果图等资料,经甲方及政府主管部门(如需要)书面批准后方可开始装修,由此发生的政府部门审批等有关费用(若有)均由乙方承担。装修期间以及装修完成后甲方有权随时对装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装修不符的,乙方应无条件整改,并承担所有的费用及损失。

  乙方应保证装饰装修使用的材料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及建筑内部装饰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安全质量要求。施工现场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标准》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服从甲方现场统一施工管理。5.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或损坏该商业场地的建筑结构、外墙部分、门头以及甲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包括专用设施设备和共用设施设备)。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商业场地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楼道、通道、大门、走廊、设备用房)的设计用途,亦不得采用封堵或阻挡等任何方式妨碍其使用。对于设置于商业场地内或通过该商业场地的设施设备,乙方应当给予充分的注意和保护。

  5.6乙方承诺对装修设计文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装修过程中服从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指挥,并按照甲方的规定缴纳装修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押金、水电费等。如乙方对该商业场地进行装饰装修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全部赔偿。乙方须在甲方指定时间范围内进行商业场地装修,不得影响他人。

  5.7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对该商业场地进行装饰装修的(包括但不限于未经甲方批准,乙方擅自变更装修设计方案的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甲方按其对建筑物的妨碍或损害程度,有权对乙方做出下述决定:(1

  5.8乙方承租的该商业场地不得遮挡火灾报警探测器、自动喷水系统喷头、消防排烟口、指示牌、室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不得影响防火卷帘的启降。5.9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以下接口(以实际能否提供为准);

  5.10经乙方装修后该商业场地的装潢、添附,在合同终止后,在不影响商业场地结构安全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拆除,恢复至甲方交房状态,否则应当交由甲方处置,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

  5.12装饰材料、装修期间及竣工后如需经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的,乙方应自行报验并承担相关费用,验收合格后报甲方备案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乙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有效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须向甲方提供与该标的招标时要求一致的有效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卫生许可证(如有)等与经营相关的证照资料的复印件。6.2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已为其经营行为办理了所需的一切审批、批准和备案、授权等手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该商业场地的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3乙方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违反安徽省、合肥市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如要改变或增加上述经营范围,须经甲方的书面同意及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乙方如擅自增加或变更经营范围,则视作违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4乙方保证在该商业场地内遵守国家、地方及甲方有关的消防管理规定,未经甲方同意不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材料,不堵塞或占用消防通道,不使用明火、危险品、易燃物、大功率电加热器,执行公共区域禁止吸烟规定,配齐消防器具。

  6.5乙方的经营行为必须符合轨道交通各项管理规定要求,经营范围的选择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并通过甲方审核备案,同时必须满足消防、环保、安防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6.6乙方所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商品进货流程,明确商品有合法来源。需要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经营的商品、服务内容等应自行申报,并将批准材料报甲方审查备案。因违反相关规定及未通过审批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商品销售过程中,消费者需要时,乙方必须提供,并根据相关行业标准保证提供商品的售后服务。

  6.7乙方经营的行业产品、商号、标识或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特殊行业专项批准的、乙方应取得相关的批准、代理权或经营销售许可等证明文件,并在租赁期间持续合法有效。

  6.8租赁期间,乙方须配合甲方组织的相关推广活动,以保证轨道交通商业的对外统一风格和良好声誉。乙方同意甲方免费将其品牌(包括公司名称、商标及其图形、文字)合理用于举办的各类

  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在承租的租赁场地及轨道交通站内公共区域内大声叫卖、播放过大音量的宣传口号、音乐及做出影响其他商户利益或轨道交通站内运营秩序的行为,不得在承租场地内使用音响设备设施。6.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占用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设备或影响其使用功能,不得在商业场地玻璃门、窗、商业场地外或公共任何部位张贴、张挂或展示任何广告、宣传标语、招牌、符号装饰、灯饰或任何物品。

  ”管理,产生的垃圾应及时自行清运出站或与各车站物业管理部门协商处理,不得将垃圾堆放于站内垃圾桶或任一地点。

  乙方正常营业时间应服从甲方管理要求,营业期间若因消防检查不合格要求停止营业的,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7条

  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7.1.1甲方应在合同履约期正常营业时间内保证该场地经营期间的照明、供电、通讯等正常使用(突发事件或轨道交通运营调整检修除外)。

  7.1.3甲方保留在紧急情况时随时进入乙方租赁场地进行观察、维修及保养固定资产和设施、设备的权利,以确保轨道交通安全可靠的运行,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

  7.1.4甲方有重新命名轨道交通车站、车辆段、停车场及更改场地编号的权利,而无须对乙方作出任何补偿,也不因此构成合同的终止或合同条件的改变。

  7.2.2乙方是该场地的经营管理者和直接责任者,甲方负责对乙方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乙方应按月或季度向甲方提交经营报表,

  乙方保证不从事任何可能阻碍、影响相邻区域内甲方或其他经营户合法权利的行为,或其他不合理干涉、扰乱甲方或其他经营户正常经营的行为。如乙方经营产生特殊气味或者噪音干扰等,乙方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消除整改。如乙方经营产生的特殊气味(包括油烟)或者噪音干扰等严重妨碍地轨道交通运营环境和周边经营户,且未根据甲方或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消除整改,经认定检测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2.4对于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水、烟等相关物质外泄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火灾、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事件或乙方有不良经营行为的,则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本款内所述乙方的责任同样适用于乙方工作人员。

  7.2.5乙方所租赁场地的安全、保卫、消防、卫生、防盗等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协助配合且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发生损害,或导致乙方蒙受损失的,乙方自行向第三方索赔,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正常营业时间应向甲方报备,经甲方同意后严格执行。在营业时间不得出现空铺或中途歇业或停业或私自撤柜等情形,不得在非营业时间容留人员。如有特殊时间需求,须经甲方认可。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出现上述行为时,一律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随时提前终止本合同。

  7.2.6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不得将该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否则视为严重违约。

  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安、消防、工商、税务、卫生防疫部门及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的法规,根据生产法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承租范围内的一切经营活动负安全生产责任,如有违反,乙方须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行政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而可能产生的任何连带的经济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及安全隐患问题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及时整改。7.2.9乙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书所应遵守的条款时,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改正后,乙方仍未改正,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场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7.2.10乙方因服务态度或商品质量问题被社会新闻媒体曝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2.1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防止责任事故发生。乙方应为其雇员、代表或合法委托人提供适当的安全培训,包括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培训课程,甲方有权按该课程的培训成本向乙方收取适当的费用。

  7.2.13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须服从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车站出现紧急应急情况下,乙方有义务配合轨道交通运营部门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7.2.14甲方有权进入该商业场地进行维修、保养或其他与该商业场地相关事项,并采取一切相关的合理技术措施(但应尽量避免给乙方及其营业造成影响)。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提出营业损失、营业场地占用、人员加班费或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要求。

  7.2.15乙方应自费办理商业场地装修期间所有相关的保险事宜,并完全承担因装修施工所导致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失。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对由其导致的任何第三方财产损失或/

  7.2.17乙方违约时,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不限于停电、封门等方式要求乙方停止违约行为直至违约行为终止,甲方采取上述方式期间的租金仍应计算。杏彩登录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变更、补充或解除,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场地,不返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预付租金等一切已缴付的费用。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出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30日的(其中电费自收到缴费通知单之日起算),或延迟缴纳此类费用累计达3次以上(含3次)以上的;

  8.1.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变更经营品牌、经营项目或超范围经营(乙方按甲方要求做出限期整改的除外);8.1.4

  8.1.6乙方在租赁期限内,擅自将租赁的商业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或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

  8.1.8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相关条款,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造成双方完全丧失信任及完全丧失合作基础的;

  8.1.10乙方无论被强迫或自愿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经甲方批准为了重组、合并的目的除外)、被接管人接收;8.1.11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乙方已交纳的当合同年度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扣除后退还乙方,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

  本合同项下之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而终止后10日内,乙方须付清应承担的应缴费用并将该商业场地按第5.10款交还甲方。该期限为本合同项下该商业场地之交还期,交还期内,乙方无需支付租金,但仍应当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用电等各项费用。若乙方不按甲方要求的条件交还场地,甲方有权自行收回处置,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此发生的费用,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8.4无论任何原因,交还期满后乙方仍未能将符合前述约定交还条件的该商业场地交还甲方的,则自交还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终止时该商业场地租金标准的双倍向甲方支付商业场地使用费,并支付按照合同终止时该商业场地的用电等费用,直至乙方按照合同要求交还该商业场地为止。如因此造成甲方延迟向新租户交付该商业场地而需承担违约金等费用,以及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均应全额赔偿。8.5自交还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甲方有权采取对该商业场地停止电等能源的供应、控制人员从商业场地进出、阻止乙方继续开业经营等强制措施。此种情况下,乙方所应承担的商业场地租金及相关费用并不因此而得到减免。

  8.6双方确认完成交换手续后,乙方在该商业场地内遗留的任何设施设备、物品等均视为乙方放弃一切权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产生的处置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不得提出任何要求和赔偿,且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无权再进入该场地。

  乙方在合同期内如逾期支付租金和应缴费用,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从迟交日起,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逾期应支付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应缴费用的,则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实际应收款的

  3‰向乙方收取滞纳金,甲方有权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以上款项。9.2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甲方下达通知时间为准)补足履约保证金,累计扣除履约保证金达到30%(含)且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甲方下达通知时间为准)补足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无条件撤场。9.3

  合同期内,如因政府部门、轨道交通运营需要发出的收回租赁场地、改变场地用途、禁止进入、场地征用等通知,而造成租赁场地商业场地撤销、搬迁、基建维修或经营方式调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10.2

  “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军事、恐怖主义、、空中飞行物坠落、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海啸、飓风、超强台风、雷击等),最终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定义条款为准。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签订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

  10.3如因政府及相关部门条令、政策变化等因素,不允许在轨道交通所属范围内经营该业态,本合同将自动终止,给双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10.4鉴于轨道交通经营环境的特殊性,如因客流疏散、安防设备设置等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原因,需取消部分商业区域,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0.5乙方在完成开业准备工作后,如需消防部门验收审批的,由乙方自行办理,若最终因消防部门要求取消商业的,乙方在结清相关费用后可办理退租手续,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7如因甲方原因发生有重大活动、突发客流拥堵、消防等影响到轨道交通和公共安全,需要紧急疏散客流的情况下,影响到本合同项下商业区域正常营业,或需临时全部或部分关闭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若每天停止营业时间达到8

  如甲方运营时间调整(包含暂定的轨道交通试运营时间),租金、租期不变,租期以甲方移交标的物之日起满日历天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1.2.2按乙方通知地址经邮件(快递)发出的函件应于寄出日第三日(不论是否退件)视为有效送达;

  11.3一方若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13.2本合同附件及甲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制定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等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必须遵照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本合同有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份,副本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14条 附件14.1

  ,以下简称“原合同”),为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切实做好生产经营、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各类安全、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律法规及安徽省、合肥市轨道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协议书以明确双方责任。一、协议时效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合同终止之日止。

  3、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应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如乙方未能在限定的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甲方将保留对乙方采取停业整改以及其他必要措施的权力。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等安全知识学习和演习,如乙方无故缺席,有权对乙方按本协议第四条违约责任作出相应处罚。

  5、甲方指定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所承租的经营场地安全管理责任人,乙方应接受任命,同时要指定属下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相关职责。

  、乙方必须自觉遵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消防、安监等管理部门和甲方的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检查,如有整改要求,必须认线、乙方对承租范围内的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负有保护责任,任何人不能用任何方式遮盖、涂改、弃置及挪动、损毁、破坏等,如出现人为损坏和遗失现象,必须及时更换补充或按价赔偿。3

  、乙方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消防等知识的培训,熟练掌握灭火器的使用和安全用电知识,熟悉各安全出口和消防设施的位置。甲方相关管理人员有权对乙方员工随时抽查安全管理知识,对抽查不合格的人员,有权要求重新培训。

  200元至2000元;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期间业主有权停电),直到满足要求才能营业。

  协议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的规定,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以下称乙方)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二)严格执行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严禁通过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乙方一定期限内(6个月至5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不得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

  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甲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 双方约定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你公司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向你公司提交下述金额的经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主合同责任的担保。1、我行同意为承包人开具本保函,向你公司承担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2、在你公司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范围内的任何款项后7日内,我行即无条件予以支付,且不要求你公司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3、我行放弃你公司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我行提出要求的权利。4、我行同意:无论主合同及/或与主合同相关事项发生何变化,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也无须通知我行。

  、本保函自银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__一直有效。本保函到期自动失效,无需返还正本给我行,受益人可自行处置。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合肥市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及续租合同,并向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原则上不得签订补充协议,因特殊情况需签订补充协议的,不得订立违背主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标)租赁项目结果公告项目编号:2020BFFCJ0064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于2020

  年11月7日发布公告,对合肥市轨道交通1、2号线站内便民服务空间(辅助行业1标)进行公开出租,

  出租标的:合肥市轨道交通1、2号线站内便民服务空间(辅助行业1标)承租人:安徽医视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首年承租金额:10万元